近日,行政院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遊戲計費標準之變更、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退費機制以及遊戲分級制度等訂出明確規範,並自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本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總共有 19 項,不得記載事項總共有 13 項,其中應記載事項中包括了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消費者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之請求立即退費。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N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 N 元(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由消費者負擔。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N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不得記載事項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之使用期限;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等。
近年來,線上遊戲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休閒娛樂之一,因此也衍生出愈來愈多的消費爭議案件,本次公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所有消費者來說是一大利多,而且行政院消保會也提醒大家,倘因線上遊戲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諮詢或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31/ch04/type1/gov31/num4/Eg.htm
本次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總共有 19 項,不得記載事項總共有 13 項,其中應記載事項中包括了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消費者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之請求立即退費。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N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 N 元(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由消費者負擔。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N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不得記載事項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之使用期限;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等。
近年來,線上遊戲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休閒娛樂之一,因此也衍生出愈來愈多的消費爭議案件,本次公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所有消費者來說是一大利多,而且行政院消保會也提醒大家,倘因線上遊戲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諮詢或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31/ch04/type1/gov31/num4/Eg.htm